张家口环保验收监测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4-12 19:01:22
根据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环保验收监测内容:
1. 环保设施调试运行效果监测
各种废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各种废气处理设施的去除效率;
固(液)体废物处理设备的处理效率和综合利用率等;
用于处理其他污染物的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辐射防护设施屏蔽能力及效果。
2. 污染物排放监测
排放到环境中的废水,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有回用或间接排放要求的废水;
排放到环境中的各种废气,包括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
产生的各种有毒有害固(液)体废物,需要进行危废鉴别的,按照相关危废鉴别技术规范和标准执行;
厂界环境噪声或社会生活边界噪声;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总量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场所辐射水平等。